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进一步加强我校人文素质教育,繁荣校园文化,推动我校大学生艺术团建设和发展,努力把大学生艺术团建设成为大学生人文素质教育的重要平台、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艺术团学生,在本办法中是指经过选拔、通过考核,参加相应艺术团(队)训练活动,并经校团委审核确认的具有大学生艺术团(队)正式编制的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对所有大学生艺术团学生身份、竞赛项目和训练时间实行项目管理、确认备案制。大学生艺术团学生名单须经领队(教练)确认,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确认。大学生艺术团学生每学期开学初填写《威尼斯平台登录大学生艺术团(队)训练及参加竞赛计划表》,经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确认。学校仅对备案确认的学生身份、活动或竞赛项目进行成绩记载。
第四条 大学生艺术团学生在入团满三年且每学期训练考核合格的,可申请获得艺术类限选课2个学分。经领队(教练)核实、校团委审核查、教务处核准、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并通过教务系统予以实施。
第五条 对大学生艺术团学生参加活动或竞赛获奖实行加分鼓励政策。大学生艺术团学生加分范围是指在一学期内经备案确认的项目因竞赛训练而影响的所有课程。具体办法如下:
(一)获国家级二等奖或第二名及以上奖项,加20分。
(二)获三等及以下国家级奖项、省市级一等奖、省市级比赛团体或单项前三名,加13分。
(三)获二等及以下省市级奖项、省市级比赛团体或单项四至八名,加8分。
(四)若获奖不是按上述而是按其它不同类型奖项设置的,加分依照上述等级按设奖顺序予以确定。
(五)学生因参加各类竞赛奖励加分后,达90分以上者,按90分记载。如未达到90分,按加分后的分数记载。
(六)实行等级计分制考核的课程成绩,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六条 大学生艺术团学生在竞赛中的获奖,若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或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按所获最高奖项加分,不重复累加。
第七条 在每学期所有课程考核结束后,以竞赛项目为单位,竞赛获奖学生根据需要,应填写《威尼斯平台登录大学生艺术团(队)学生修读课程加分申请表》并附比赛相关资料(包括获奖证书复印件),提出申请,经艺术团指导教师核实、校团委核查、教务处核准、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并通过教务系统予以实施。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加分政策:
(一)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及以上的行政处分,且处分未解除的。
(二)在校期间,学习目的不明确,学习态度不端正,不遵守纪律,不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被任课教师认定无考试资格的。
(三)考试违纪、作弊的。
(四)弄虚作假者,提供虚假数据和证据的。
第九条 学生的课程考试资料按学校教学资料档案规定存档,成绩认定、加分记载资料按学期汇总进入学校教学资料档案统一管理。
第十条 凡与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未尽事宜,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经校领导主持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开始实施,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